12月11日杭州日报B12版刊登: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第四条标准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本人意见如下: 一、本人对问题一选择答案是A。我完全赞成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国家规定完全正确,应该按照此规定执行。目前,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过快,严重影响骑自行车人员的安全。本人骑自行车时,经常被电动车撞击,原因就是电动车速度快,刹车不灵,带人超载,完全有必要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本人对问题二选择答案是A。我完全赞成将骑电动自行车的人要考取驾驶执照。其一是因为电动车如果划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有驾驶执照。二是骑电动自行车的人素质太低,横冲直撞,不培训不行。收费高低应严格按照培训课程和内容收取,现在杭州市平均每星期都有骑电动车的人被汽车压死压伤的信息,为什么会被汽车压?不能光埋怨开汽车的驾驶员,因为很大程度上是电动车开得速度过快,刹车不灵,躲避不了,才造成事故。 三、我认为,电动自行车在外观上应与自行车相似,否则就不是电动自行车。外观上与摩托车相似的,应该称为电动摩托车。因为这种车的重量一般都超过40公斤。电动摩托车。不仅是交通工具,而且是肇事工具,抢劫工具,应该在杭州市范围内禁止。 如果杭州市从长远考虑,应该彻底禁止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提倡骑自行车,并对骑自行车采取奖励工资,哪怕每月只有10元,也是好的。也可考虑推出月或周的廉租自行车政策,与现在免费自行车政策并行。也应从环保出发,提倡步行。本人每天上班,尽管离单位有6公里,但经常坚持步行,步行有利于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