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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40418111586 发表时间:2024-04-18
网友(137****5832):
中山北路599-601号小区改造
你好,最近了解到政府在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想了解一下中山北路599号以及601号是否满足此要求?这两个小区已经比较老旧了。谢谢!
 
回复时间: 2024-05-08  
网友你好,目前仅浙江省建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文件,杭州市级文件还未出台,目前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正在制定杭州市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文件中。请您耐心等待。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3部门联合发文的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申报自主更新试点小区到纳入改造试点,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自主更新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申请:业主自主更新意愿集中的住宅小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立业主白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自主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自主更新实施主体)。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就自主更新内容及方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持有关书面材料向所在街道(乡镇)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
(二)自主更新实施主本制定更新方案。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计划后,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更新方案,更新方案应当包含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及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猎、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更新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做出决定。
(三)组织审査审批。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应持更新方案、业主决议等相关材料向县(市、区)政府提交审查申请,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査审批流程。县(市、区)政府可授权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査,并出具联合审査意见。联合审查意见同意通过后,进入相关改造施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自主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完成。
文件中涉及自主更新试点的相关筹资政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目因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自主更新政策与条件,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相应详细规划调整的应依法调整。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各地自主更新政策增加的住宅面积(不包括原有住宅按套扩面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因开展住宅小区自主更新,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主更新项月可条收(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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