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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30526110905 发表时间:2023-05-26
网友(151****5422):
物业有权利扣留我装修保证金吗
我们在拱墅区蔚蓝国际大厦有写字楼,然后这次进行了一个小装修,把一个玻璃隔墙换了一个位置。没有对结构和其他进行任何更改,当时缴纳了2000元物业保证金。近期装修完毕,要求物业退还,物业说我们这个不符合要求,那个要整改,就是不给退回。请问下。物业有权利扣留我装修保证金吗,他有权对我们装修进行检查吗?
 
回复时间: 2023-06-16  
网友你好,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物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物业装修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企业可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确定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向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等(遗失补证除外)。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法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 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 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六)违法饲养动物或者不履行饲养人义务,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生活:
(七) 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垃圾: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前款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物业服务人还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予以清理。
第六十二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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