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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20805116322 发表时间:2022-08-05
网友(152****4008):
咨询确认是否违规
工伤期间就餐补助跟高温津贴单位能随意取消吗?
 
回复时间: 2022-08-05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杭州市人社局最新消息,目前浙江省高温津贴仍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全市劳动仲裁、维权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杭州人力社保或杭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经办网点”---“劳动维权、劳动仲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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