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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1231113642 发表时间:2020-12-31
网友(133****2138):
关于变更全年医疗报销凭证的要求
我是江干区的区级退休人员。年底涉及全年医疗自负超支部分的报销问题。按原规定,自负超支部分的报销由本人提供医疗发票,超支部分可向单位申请报销。
但这个问题对退休人员来说实际操作非常麻烦。就诊人员要一个一个医院去开发票,然后自己一张张计算全年自负超1200元之上的部分才可以报销。,举例来说,一张15元的挂号费,自负是0.60元。极端地说,如果全是挂号费的自负结算,病人就至少要提供2000张以上的发票。
现在有的医院用的是电子发票,医院提供要么是网络上的电子发票,要么就是发票复印件。
理论上讲,发票复印件也是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
据说市级单位开始不用发票报销医药费了。医疗自负超支的人,由单位统一去市医保中心拉单子。病人单位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单子核算后报销。
问题是出在江干区医保中心还是江干区财政局?并不清楚,希望上级部门或江干区政府敦促责任部门改革医疗报销制度,真正做到为群众服务。
 
回复时间: 2021-01-12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沟通,告知杭州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费用查询单》底部明确写明:“具体费用以原始票据为准,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故无法作为财务入账凭证,须提供原始票据。你表示,要求区财政和医保管理部门针对信访内容再进行答复,已告知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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