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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1022102928 发表时间:2020-10-22
网友(159****9390):
产假奖励假30天是否强制执行
您好,关于产假天数,我这边有点疑问: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问题1:这个法条上写着是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关于这个“可以”这两个字,我有疑问,这个“可以”的解释是怎么样的?
问题2:这三十天的奖励假是一条鼓励性政策,还是对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3:这三十天的奖励假是强制执行的的话,如果不强制执行的,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呢?女职工是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吗,一经投诉必定投诉成功吗?
问题4:现在社保局生育津贴是按照多少天来发放的呢,也是按照98天+30天奖励假来发放的吗?
 
回复时间: 2020-10-2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您好!1.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可以…”,法规规定的奖励对象是劳动者,其对于劳动者是权利,劳动者可以享受或放弃权利,用人单位则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如不执行,除非劳动者主动放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有关生育津贴事宜,请向医疗保障部门咨询了解。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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