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产假天数,我这边有点疑问: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问题1:这个法条上写着是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关于这个“可以”这两个字,我有疑问,这个“可以”的解释是怎么样的? 问题2:这三十天的奖励假是一条鼓励性政策,还是对单位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3:这三十天的奖励假是强制执行的的话,如果不强制执行的,会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呢?女职工是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吗,一经投诉必定投诉成功吗? 问题4:现在社保局生育津贴是按照多少天来发放的呢,也是按照98天+30天奖励假来发放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