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发出“ 三议就近入学量化新生分类"后,感觉没有将自已的观点说清楚,今再补充一下。 为说清本人观点,举例如下: 甲生,与祖父母.父親同户同住,母亲在外地未入户,父亲今年31岁。 乙生,父母落户十五年。 丙生,与父母落户五年。 以落户优先原则,甲.乙先于丙;甲的父亲落户31年大于乙父母親落户之和30年,则甲优于乙。 据此,新生排序为甲、乙、丙。 而某学校录取顺序却为乙、丙、甲。原因是甲的母亲户藉非同户。除非其为单亲家庭。于是为了甲生优先录取,父母只有离婚(不管是不是假离)。 这显然很无奈,且荒唐! 此外,我对文件将"父母有市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作为否决条件,表示赞同。并应适合本市内拥有多处房产的家庭。这就看如何调查监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