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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0316195108 发表时间:2020-03-16
网友(183****3627):
关于二月员工工资发放的问题
公司要求10号复工,但因疫情约束,直到20号开始上班,累计上班9天,但工资却按照最低1608的标准发放,请问,是否合理?
 
回复时间: 2020-03-17  
浙江省人社厅回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及我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以及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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