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杭州市上城区望江村村民,1984年爷爷私宅被国家征用,父母因是居民户,分配了公租房。本人因户口在村集体户口,不在征收地址下,因此未给于安置。一直以来村集体也不给新建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1987年起土地管理办法就恢复了我户的宅基地申请,但村一直不给安置,至今。现上城区最后一批城中村改造,安置了有宅基地或者户口在宅基地内的同村村民,但类似我这样空有经济合作社股民,但无宅基地的无任何安置。只能去享受居民待遇。2016城中村改造政策中的同村同政策的要求并未执行到位。区规自局只在村集体初步了解后就给出了不合理意见。因此本人有几个疑问: 1-类似本人宅基地住房资格权应该如何保障? 2-谁来保障? 3-到底是按照居民标准还是农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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