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淘宝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人在2018年4月25日,5月17日,7月13日,9月21日多次在315平台上举报淘宝,
余杭区工商局总是回复:(平台内部维权处理属于平台自主经营权,我局无法干涉,且对平台立案查处缺乏依据,但投诉人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督促淘宝进一步完善处理流程、提高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余杭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也不能解释上述条款,和不能给出不立案的依据。只是推,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