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问题 一、关于《补充协议》的问题。《补充协议》换汤不换药,在重新备案后放入主合同里,宣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实仍跟原来一样存在诸多强制条款,具体如下: 1、《补充协议》第32条“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主合同内容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而《补充协议》内存在大量与合同正文相违背的内容,明显违背国家有关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开发商隐瞒重要事实,诱骗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侵犯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样板房以及销售展示区绿化规划不做实际交付参考标准,详见附加协议第12条、2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诱导消费者放弃小区公共空间经营权和管理权,详见附加协议第13条,违反《物权法》第70条规定。 3、在销售案场所宣传的新风系统,在主合同装修标准明细并未列出,而添加在补充协议里,不签补充协议就没有新风系统。详见附加协议第12条。 4、《补充协议》剥夺购房人财产权的有第3条中第9点、第19条、第22条、第23条 。 5、《补充协议》剥夺购房人知情权的有第6条、第30条。 6、《补充协议》免除自身责任的有第4条,第11条、第14条、第21条。 二、关于样板房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但《补充协议》第12条、第21条却对样板房的标准不予认可。 三、关于精装修的问题。2018年9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公示内容以及代理销售行为作了具体规范,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了在售商品房为全装修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但开发商经过前期沟通后迟迟未将以上装修明细内容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