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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816135467 发表时间:2018-08-16
网友(159****0145):
关于80年代独生子女无法享受相应权益问题的咨询
我是土生土长的滨江80后独生子女,为响应80年代国家独生子女政策我的父母做出巨大牺牲。现阶段滨江区整村拆迁,依据《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安置面积增加一个人口,按照两个人口安置。但是滨江区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并未按照相关条例和法规,请问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有法不依?为什么漠视独生子女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8-08-24  
8月23日,高新区(滨江)建管中心回复:
该件反映内容与浙江省统一政务平台编号LD20180090546247一致。现再次答复如下:李先生:您于2018年8月9日向市信访局反映的“其为上世纪80年代独生子女,但现阶段杭州市整村拆迁,独生子女却无法享受一人按照两人计算补偿面积的合法权益,恳请杭州市政府依法行事”的信访事项,已转我单位进行处理,现经调查回复如下:
1、根据《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滨政办【2000】67号)第五条第2点“人口确定: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在册常住人口计,农业人口(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一人计,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两人计”,该政策我区目前仍在执行。
2、关于(1)拆迁时子女未婚已按独生子女面积审核,拆迁后子女结婚并产生新增人口;(2)二胎政策开放后,新增第二胎出生人口时,该户人口、安置面积发生变动情况:根据《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滨政办【2000】67号)第五条第2点以及《区农村多层住宅安置政策补充意见》(区办【2003】76号)第一条“选房前,发生人口自然变动(仅指出生、婚嫁),及时进行调整”,因此在不同时间阶段,其家庭人口产生不同状况,人口及对应安置面积标准将相应调整审核。其中拆迁时子女因未婚且为独生子女,在该人口审核时按增加一人安置面积计算;如拆迁后结婚生育,其家庭人口已发生变化,相关人口应按照对应安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其中第二胎出生人口时,根据原国家计生政策,第一胎人口原独生子女证将予以注销,同时该家庭人口已发生变化,其对应人口安置标准将予以调整。回复如上,希望你户理解和配合我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回迁安置工作。
如你户继续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反映,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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