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下沙经济开发区的一个企业工作,户籍地属杭州,杭州无房,由于工作和经济原因,于2014年在下沙与海宁交界处购置了房产用于自住(房产行政区划属海宁),并一直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然而,就在近日偶然听到一个消息,据说“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公积金”。如果这一规定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像我这种情况的人,此后就不能提取公积金偿还现有的住房贷款了? 本人坚决拥护政府对住房投机的遏制,但是这种实行一刀切的方法,本人认为是对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老百姓的一种不公,希望政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给众多像我这种情况的老百姓一个说法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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