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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715212950 发表时间:2018-07-15
网友(139****4798):
关于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的问题
本人在下沙经济开发区的一个企业工作,户籍地属杭州,杭州无房,由于工作和经济原因,于2014年在下沙与海宁交界处购置了房产用于自住(房产行政区划属海宁),并一直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然而,就在近日偶然听到一个消息,据说“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公积金”。如果这一规定实施,是否就意味着像我这种情况的人,此后就不能提取公积金偿还现有的住房贷款了?
本人坚决拥护政府对住房投机的遏制,但是这种实行一刀切的方法,本人认为是对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老百姓的一种不公,希望政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给众多像我这种情况的老百姓一个说法和方便。

 
回复时间: 2018-07-25  
7月25日,杭州公积金中心回复:经核实,徐先生下沙工作,在海宁购买商品房。根据《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10号)文件规定: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我中心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待明确后,再联系告知徐先生。徐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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