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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607124122 发表时间:2018-06-07
网友(132****3236):
萧山发改委的回复对民办学校收费的最新文件有滞后
问题编号:180528093671 萧山发改委回复 私人民办幼儿园涨价不需要备案和申请。
但是,我发布的文件2018年5月4曰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九、十的内容。
1、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2、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3、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该文件 2018.6.1实施
针对萧山区近期多家幼儿园价格翻倍式的涨价,结合文件,作为主管部门该有那些措施?该如何处理?
不用电话,网上回复即可。
 
回复时间: 2018-06-14  
6月14日,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回复:
2018年6月7日,我局收到杭州市长公开电话编号:【杭议07201806070013】交办单后,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该同志于2018年5月18日在萧山区网络问政平台网上以《关于民办幼儿园定价权的疑惑》与现在市长公开电话同一问题进行问政,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在网络问政平台网上作了详细的回复。 
您于5月18日《关于民办幼儿园定价权的疑惑》的信件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政策:2017年前,我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文件的要求,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2018年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理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及《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和省、市物价局要求,我局取消了对民办幼儿收费的备案制管理。现行的收费政策是:“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 
二、您提出的应该依法对相关幼儿园进行价格监管,不能让民办学前学校漫天要价,根据上面所述的文件要求,我局依法依规放开对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取消了收费备案制。但根据文件要求我们一直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监管。如要求所有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退费制度,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i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各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每年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这些都纳入检查内容。一旦发现这些乱收费行为,就依法作出处罚。 
三、关于幼儿园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等问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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