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民,理应配合下城区今年开展的石桥街道的四村整治。但是与当地农户的拆迁政策相比,现在开展的联建房拆迁政策,却是天差地别。 当地农户一切都是按照农居房的政策进行拆迁赔偿,这没有错。 可对于联建房来说,临时过渡费只能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来套,当然,对于这点我们也理解,毕竟我们是没有户口的,跟当地农户是没法比的。可你们既然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来套我们的联建房,那就应该按照这个政策套下去,特别是在安置方式上,也应该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来处理,而不是说根据农居房来处理。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既有货币化安置,也有安置房安置,还有异地安置,可为什么我们却只有货币化安置一种。作为安置政策的制定者,是不是应该考虑政策参照依照的一致性,不能说这个补偿费参照国有土地的政策,那个安置费参照集体土地的政策,哪个有利参照哪个?这种政策制定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唯己方有利。有利于己方的,哪个有利参照哪个;无利于他方的,哪个无利参照哪个。这公平吗?这公平吗? 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中,是否有一条说房屋权利人即使用人,因为没有户籍而不具有安置资格?你们所说的《石桥地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联建房(小产权房)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又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请做出解释?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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