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城理财(有一种贫穷是你不会理财!)投资者致杭州市政府、监察委及各级政法机关的投诉信 尊敬的政府和政法机关领导,你们好: 我是一个投资者,投的是(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城城理财,这个公司将近百亿的交易金额,运行到现在第五年,平台各项资质证明,包括按时回款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就在2018年4月9日那天突**况,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公司老板、高管被警察带走配合调查,但第二天,警方就发布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公告,将公司关门,员工强制离职,更为离奇的是我们去公安局了解反映情况,却被要求填写报案材料?而我们广大投资者并没有报过案,我们填写的材料也应该是投资者权益登记备案性质。到今天为止,短短的3天时间,就被警方宣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留下18亿的待收回资金,让我们全国的投资人在官方群里手足无措,坐以待毙到今日,等来的却是这种交代答案。我们多的几百万,少的几万,大部分人都是全部家产,或者是父母朋友一起的血汗钱,事发至今,有些人甚至不敢告知父母。这家全国企业信用评价AA级、"浙江金融投资创新企业培育基地"称号、签约杭州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具有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3级、EDI资质、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存管等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资质证书,既然给了城城理财这么多“合法合规”的肯定,现在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公司查封,让我们投资者走投无路! 对此,我们希望政府和各级政法机关予以高度关注,我们对警方的此次查封城城理财公司的程序合规性提出质疑和诉求: 一、因为我们被告知该公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至今已经营快5年,运行极为平稳,深得投资人的信任,但现在定为“非吸”。投资人很难理解,原因如下: 1、警察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可以不经法院或检察院批准查封正当经营的合法公司?警方公告中没有明确。 2、如果公司是非法的,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于2018-3已改名为杭州浙优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也更改了营业范围,但是之后该投资平台一直处于运营状态。 3、如果说该投资平台非法,该公司取得浙ICP备13017843号-4,ICP许可证:B2-20140330等相关资质证书一直都在网上面向广大公众公示的,怎么非法了?如果证书是假的,警方也应该在公告中说明。 4、如果说我们投资的钱是非法的,那就更冤枉了。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省吃减用,支付着不低的房租;很多老人相信政府从2015年开始一步一步地对P2P行业完善法律制度,政府也一直在高度监督,也取得了众多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也同时响应政府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存管,甚至把全部养老金也放于该平台,同时该平台给出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非高利贷。不敢设想突然被定为非吸,广大投资人他们是否承受得了这么大的打击。 5、我们不是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的集资助手,我们至今不知道城城理财平台违法在何处,与我们投资者有何关系?为何要冻结资金让我们担惊受怕,希望政府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们作为无权无势的群众,投诉渠道有限,但是希望通这种方法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1、我们坚决支持国家为解决小额融资和贷款困难而开放P2P理财的政策,也坚决支持政府和警方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但监管和打击金融违法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首先要程序合法,不能违规执法。 2、【法〔2016〕334号】第六条规定: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警方应尽快公布案情,应该公告查封公司是由哪家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的?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查封公司的?在侦办过程中就能将公司一封了之吗?查封时间越长,造成的不良影响越大,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 3、【法〔2016〕334号】第八条规定: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即使公司法人和高管违法,查处公司高管不应该查封公司,冻结合法投资人的资金。上海查处“安邦保险”法人违法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合法、合规、合理的打击金融违法的方式,我们强烈希望政府部门参照处置“安邦保险”公司的办法来侦办此次案件,在查处公司高管的同时,由政府监管部门接管公司运营,保护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2015年至今,政府从来没有放松对理财平台的监控力度。作为投资人我们没有过错,我们不应该成为他人可能的违法行为的牺牲品。肯请政府公开案情,让广大投资人不至于胡思乱想,维持社会稳定。我们希望做一名好公民。平台年年都有审查,希望上级政府,参照处置“安邦保险”的办法处理此案件,并公告资金等信息。
一名“城城理财”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