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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0312131398 发表时间:2018-03-12
网友(137****7711):
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苑一区储藏室业主违章搭建
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苑一区1号楼1单元2号储藏室业主违章占有公共空间,将房门外移。投诉人向违章搭建人提醒及沟通均无果,后已向南苑街道相关部门反映,答复投诉人不是其职责所在,将责任推向司法途径。事实上,该违章搭建行也系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不作为的表现,该业主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况。介于上述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违章搭建人、物业管理人作出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拆除违法搭建,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故恳请相关职能部门重视此事,劝导该违章搭建人自行恢复原状,若在限定的合理期间内(7天至15日),未恢复原状,请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另反映,杭州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选聘就进入余杭区南苑街道南苑一区1号楼,并声称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物业,事实上,将原本配套的车位等公共空间安装地锁变相收费,并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空间等,且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向业主承诺物业服务事项,便在小区楼道张贴告知,声称其系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催讨物业费,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作出处罚。
 
回复时间: 2018-03-20  
3月19日,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
针对来信人反映的问题,我处及时联系了通和物业,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劝阻、制止各类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并上报城管部门查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物业使用中有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缴交物业费事宜,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据物业反馈,已将占用公共空间问题上报了街道、城管等部门。此外,聘用物业、车位管理收费事宜是在合同中约定的。 

南苑街道回复:
关于反映人反映的情况,经执法队员现场查看,该租户将储藏室门外移、侵占地下车库公共走道空间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相关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第二个问题,据了解,杭州通和物业有限公司在业主购房前,已在管理,已建议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并就是否招聘新的物业公司进行业主大会表决。已电话回复投诉人,其表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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