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别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加入到杭州另一家公司,当我拿盖社保窗口打印的社保证明向新公司提交证明工作工龄材料后,公司确不接受,公司说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这个规定,我问国家有这个规定,人力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只算本公司工作的工龄 ,执行的是公司规定
我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到,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 第二条第二款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还有《浙江省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第二条规等都规定了工龄 可以累计
请问下人社局,公司的规定大还是国家和地方性法规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