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8点30分,但要求员工8点15分之前打卡上班,公司还规定8点15分至8点30分为每天做早操时间和早会时间,如果员工在8点15分至8点30分打卡,就算迟到,公司会按规章制度会在考核中扣5分,扣分会导致年终奖金多少,还会影响第二年的加薪、升职。 这样每天都有15分钟是为公司义务工作的,以一个月22天计算,那就有330分钟也就是5.5小时,而且还大量占据了员工这么多时间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此支付工资。公司表示,提前十分钟是为了防止员工迟到,并不属于加班,不需要支付工资。 提前15分钟到岗,是公司规定的,像公司这样“偷来”的时间里面,公司说做体操是为了活动筋骨,按理来说属于工作准备时间,属于变相加班。
我想问下劳动部门,如果该行为是公司要求的,受公司管理工作准备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还有这15分钟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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