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7年九月底被浙江工大普特有限公司辞退,我的合同期是到19年2月13日终止。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四年九个月,从赔偿二个月基本工资4000元,再从五个月基本工资10000元。直到下班最后赔偿我的工资x5个月到手是16901元。(这工资不是的实发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事后才发现。)应该发给我的是应发工资x5。对吗?人事主管说是为了逃税。要辞退不应该是我,17年10月,18年9月合同到期的员工也有,不签合同的也有。我小孩未成年。这家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并不是要回这家公司去工作。我要的是一个公正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