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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1005175901 发表时间:2017-10-05
网友(159****3963):
淘宝公司违反消保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淘宝公司公然违反《消保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徇私舞弊,助纣为虐的违法行为
淘宝网订单号:57379450125504355,上海市民黄先生(买家)于2017-09-11日通过淘宝网粤港高尔夫专属店购买了一款正品ECCO爱歩150204高尔夫球鞋,售价800元。收货查验时鞋盒和鞋充满了刺鼻的浓重气味,整双鞋子的鞋面,鞋舌,鞋沿到处都是皱褶。商品也没有吊牌,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质保卡。(三无产品)随后买家发起投诉,并通过淘宝热线电话要求淘宝披露卖家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2017-09-14日淘宝公司披露了商家资料,买家拨打重庆市工商局12315的投诉举报。重庆市石柱县工商局悦崃工商所受理后,对该地址上门检查,现场系农房,无任何经营迹象,经长坪村支书介绍,刘丁菊系重庆市某高校大一新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其母亲电话联系到刘丁菊本人,她正在军训,对投诉情况下知情,其电话号码也不是13658297765,怀疑是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买家及时将上述情况反馈到淘宝公司(淘宝客服电话),在投诉维权页面说明了这些情况。要求淘宝公司再次履行职责和义务,重新披露有效真实的卖家资料。意想不到的是淘宝公司在2017-09-26日再次披露的卖家资料与之前披露的内容完全相同,根本无视卖家身份资料的虚假和不实。买家于2017-09-30日将重庆市石柱县工商局关于黄维钧投诉举报情况的书面函上传至投诉页面,以此证实淘宝公司二次披露卖家身份资料是无效地址。
投诉维权的淘宝小二判决如下:退款关闭完结时间:2017-10-01 15:55:00,客服判决,执行方案:驳回售后服务,维权定性:无法判定交易中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投诉页面卖家72小时举证期,卖家放弃举证,零举证,放弃自正清白的权利,已经说明了一切。由于当地工商管理立案调查此案,卖家摄于工商查处的压力,已经自行下架了这款涉嫌假冒三无伪劣商品。淘宝公司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违反淘宝规则挑战法律底线和尊严,要求杭州市相关责能部门对该起案件予以调查核实,淘宝小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和严惩。买家要求依据《消保法》四十四条规定赔偿该笔交易款800元。
买家真实姓名:黄维钧,联系电话:15921963963。
 
回复时间: 2017-11-02  
10月23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回复:
关于该投诉订单编号:57379450125504355 ,我局工作人员于2017-10-20 15:22致电投诉人,投诉人反馈重庆市石柱县工商局悦崃工商所受理后,对该地址上门检查,现场系农房,无任何经营迹象,经长坪村支书介绍,刘丁菊系重庆市某高校大一新生,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其母亲电话联系到刘丁菊本人,她正在军训,对投诉情况下知情,其电话号码也不是13658297765,怀疑是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投诉人反馈,三次反馈淘宝平台要求商家信息披露,都是一样的,且在第三次前,已在维权页面上传重庆市石柱县工商局回复函说明信息错误,还是披露了一样的信息。告知投诉人,平台披露商家信息也是根据商家注册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披露的,若地址错误情况属实,需要投诉人邮寄庆市石柱县工商局悦崃工商回复函原件,投诉人不愿意邮寄原件,表示只能邮寄给我们复印件。我局工作人员于2017-10-20 14:15致电商家,无人接听。于2017-10-20 14:45再次致电商家,无人接听。未联系上商品,无法展开调解。关于商家涉嫌标识违法以及涉嫌商标侵权的问题,需投诉人补寄材料,我局收到补证材料以及核实重庆石柱县工商回函情况属实的,责令平台向商家责改地址后重新将依法移交至商家所在地主管部门查处,移送编号:107203,投诉人知晓。关于平台问题,目前证据不足,我局暂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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