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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906215178 发表时间: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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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39****0157): |
杭州经济房改商品房有否新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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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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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市住保房管局回复:
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在2004 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杭政【2013】3号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陈国龙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2017年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已于2017年9月11日公布,请反映人咨询市物价局,咨询电话:0571-85056341。2017年9月15日下午16点电话联系反映人并解释,反映人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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