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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824151574 发表时间:2017-08-24
网友(130****8351):
余杭期房不允许提前交契税
我于今年购得了余杭良渚的一套期房,为了提防二套房契税税率上涨,计划提前交纳契税。但咨询了良渚地税部门之后,被告知期房不允许提前交契税,理由是为了响应最多跑一次的号召,待交房后三证合一一起办证。请问,这一做法是否有违背国家相关税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7-09-04  
9月4日,余杭区财政局回复:
已联系信访人丁先生并做政策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尚有争议,全国各省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及执行的口径也不一,浙江省除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以外也均不受理预售房契税办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契税立法调研的时候,我们也积极向上反映预售房契税办理问题,请求在立法时予以明确。
2、我们做出暂时停止预售房契税办理的决定,也是按照习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抑制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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