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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821105481 发表时间:2017-08-21
网友(139****3143):
九莲新村改造问题再次反馈
继上周九莲新村问题反映之后,我们小区每户都收到了一份由翠苑街道拆违办发放的凸保笼拆除通知书,上面提及凸保笼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第四项的规定,试问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几个居民了解其中的内容?城西的老小区一直都有装保笼,请问相关机构的监管不力需要负责吗?还是说他们的监管不力都由我们来买单?凸保笼拆除之后多久安装新的一直也没有反馈?恰逢暑假,拆除保笼之后小朋友的安全问题政府有考虑吗?安装平面保笼后洗手间的窗户无法打开,请问这些都有帮我们考虑吗?请政府相关机构多来民间听一听民意吧,我们不需要这种面子工程,小区水管老化经常堵塞问题、路灯昏暗甚至缺失问题、老人关心的电梯问题、有车族关心的停车问题等这些才是我们真正需要政府帮我们解决的问题,为何一再无视?现在改造的人也说了,只会整改外面,内部的整改领导又看不到,整改了有什么用,这些话我们听了都很寒心,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反馈,而不是发一项通知说违反了什么条例就把我们镇压了!另外,之前这么多年大家安装保笼,现在拆除重新装,请问相关部门有从资源循环利用、环保的角度考虑过吗,也许上级机关对于该项工程的经费非常充足,你们可以肆意浪费,在我们看来这就是浪费纳税人的钱,请多做点我们真正需要的改造工程!
 
回复时间: 2017-09-04  
9月4日,西湖区翠苑街道回复:
经向城管职能部门了解,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本次改造工程保笼由凸保笼改为平保笼,预计在凸保笼拆后一周时间内安装完毕平保笼。厕所位置外开式窗户在核实情况后保笼暂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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