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朱文荣 联系电话:13665736386 被投诉人(单位):杭州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71-87217023(开发商)0571-86028866(售楼处) 15862138557(销售) 请求事项:请求杭州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本人就杭州市拱墅区雍荣华庭公寓9号楼底商铺1单元103室所支付的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 投诉事由: 1、开发商并未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在签订认购书之前,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明码标价,在售楼处现场,未按国家一房一价政策进行在现场醒目位置布置价格墙进行公示价格,也未出示公证过的价格表,每个销售员手里有个黑本子,价格表就在里面但不示人,只是他们自己备用,销售员还说没有开盘,先内部开盘,所以不进行公示,而根据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已经在去年就下发,违反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的规定。3、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一开始报价540多万元,然后交50万抵100万,还以2年租金再补贴20万做为优惠,最后认购协议书上显示的成交价3701386元,而现实的成交还需要再加上50万,也就是4201386元,而他们这种方式,就是虚报高价,然后通过虚假的优惠,促使达到成交价可以顺利通过网签,让我们误以为得到非常大的优惠,实际上都是虚假的,这种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50万抵100万”,“以2年租金再补贴20万”这些其实都是幌子,是房产开发商利用“虚假让利”,从而锁住客户,提前回笼资金,操控房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已经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4、存在不明收费,在销售过程中所说的优惠政策是50万抵100万,然而这个50万根本不会体现在认购协议里,也不体现在购房合同里,有理由怀疑他们存在避税的嫌疑,而同时他们也是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时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5、存在捂盘惜售的现象,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该房源是领导刚刚通知放出来的,他们也不知道还有这么一套房子刚推出,先抢先得,并未告知该房源是一期尾盘,然而通过备案信息查询该房源已经是尾盘,就剩最后4个商铺,而实际上是借助其它楼盘开盘坐价推出,从而达到涨价的目的。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第五条“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6、存在诱导欺骗嫌疑,在销售的过程中强调,是招商地产公司,并且是央企,还说是开发商邀请他们过来销售房子,并说这些钱都会直接打入到上级单位,而且还介绍说招商局、招商银行都是他们的,然而我们通过国家企业诚信网查询,“招商地产”早已被注销,但销售员还是打着央企进行诱导购房,甚至以央企的名义强掉不退,不换房,不换名,甚至带有威胁的味道。后来通过调查,所谓的招商地产的名字是“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而“招商地产”是他们公司的历史股东之一,但他们到现在还在借用“招商地产”的名义进行销售,打着央企的幌子进行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市金融办主要职责“13.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查处。”。7、以上诉求均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图片为证。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投诉,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帮我协调处理,要回定金20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