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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408153504 发表时间:2017-04-08
网友(150****9146):
未签订认购合同开发商不退已缴费用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郭敬磊,16年东南大学毕业,现在移动旗下的咪咕数媒工作。向您反映下我在杭州买房过程中遇到些问题。
2017年3月12日我女朋友赵雁飞在余杭合景映月台售楼部,杭州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10万认购金,对接人是置业顾问林允烤,预订房屋是合景映月台9-2-102开有收据,未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4月7号与林允烤电话联系购房商代折扣问题,林允烤表示不能保证购房税率折扣的问题,与当时缴纳费用时有出入(有电话录音为证),然后就预约到4月8号在合景售楼处详谈。
2017年4月8日星期六,我来到合景映月台售楼处,发现双方并未签订《认购协议书》,林允烤提议补签《认购协议书》,在林允烤提供的协议书有以下不适宜条款:
1. 认购条款中第三条,将国家和当地政策导致的无法购买问题,归责于我们购买人,开放商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还定金。 强行将不归责双方的原因推到买方头上。
2. 认购条款第十一条,签订认购协议等同于对《签约需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特约服务委托协议》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所有合同、文件知悉并认可。 认购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竟然囊括了主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内容,而且合景映月台售楼部并未公示相关内容,也没有向我们展示相关材料。
协议内容有许多类似霸王条款,我表示这些条款有失偏颇,希望跟合景销售经理协商条款,若条款内容不可变更,则不会签订《认购协议书》 林云烤表示合景销售经理不会出面,也不会带我去找,并直言即使没有签订认购协议,交付的钱也不会退,除非“找关系”或者找媒体(有现场录音为证)。
给予上面反映情况,我有以下诉求:首先规范杭州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景映月台售楼部的销售行为,规范认购协议内容;其次,希望能帮助我向杭州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回缴纳的10万费用。
希望政府能帮我解决该问题,我可以提供文中提到的通话和谈话的录音材料及合景认购协议书影像。在此首先感谢您拨冗查看我的信件。
市民 郭敬磊
电话:15067109146
邮箱:15067109146@139.com
开发商信息:
开发商售楼处电话:+86 571 88060111
 
回复时间: 2017-04-18  
4月17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回复:
经协商,被诉方杭州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款,投诉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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