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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111090602 发表时间:2017-01-11
网友(139****5230):
关于居住证办理问题
现在居住证办理的条件中的这一条:“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为什么必须要规定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办理居住登记),我们符合合法稳定就业,个税、社保什么的一个月都没少缴纳,我们因为生小孩子,居住登记到期忘记续签了,难道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么?我们当时提前去办理续签居住登记的时候,人家工作人员告知我们必须到期前三天才能续签,难道不续签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了?这一点相当不公平,还请领导们制定政策的时候三思,不要条条框框到处限制却又自相矛盾,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1-16  
1月16日,市公安局回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新型居住证制度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流动人口在市区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电话联系信访人,所留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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