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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1102234066 发表时间:2016-11-02
网友(187****7993):
杭州市场监管部门严重不作为,成心刁难消费者!
1,10月26日下沙市场监管所0571-88857741来电告知我投诉的杭州漫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5室)开设的气韵化妆品旗舰店虚假宣传百雀羚洗面奶的功效问题(产品实物的功效说明根本就没有网页上虚假宣产的“控油去痘,去黄亮肤,收缩毛孔”等功效),他说商家虚假宣传的网页已经不见,我说我有网页证据截图可以电邮给你,他却蛮横地只准寄信或快递--纸质证据同样是网页截图打印出来,打印后还不及原图清晰,况且投诉成功与否尚未可知,为什么你就不能为消费者着想,就这样浪费投诉人的财力?要求更换负责的工作人员电邮接收证据,从新处理我的投诉!

2,经开区白杨所对悠可化妆品公司因为理肤泉旗舰店虚假宣传的处罚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的问题多次催促至今没有任何回复!6月22日下达的处罚通知,需要多久录入?当初我问处理此投诉的石先生多久可以将处罚记录录入,他就一直敷衍不给正面答复!我这里法院判决我对悠可的诉讼成立,赔偿都到帐了,处罚记录4个多月却还没完成录入,这是什么工作效率?还是成心捣乱?!另外,8月8日该所就收到了我对悠可的安婕妤旗舰店产品成分虚假宣传的投诉和举报,到现在都没有任何回复,这2个多月里我数次邮件问询处理此次投诉的石先生1013924187@qq.com也不回复我!要求更换负责的工作人员从新处理我对安婕妤旗舰店的投诉,按照消法55条赔偿我500元。

3,2月杭州信访局就说已转交余杭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举报的天猫美妆频道的试美妆活动这几年来一直利用“100%中奖”虚假宣传的信访要求,至今没有任何回复--它每次提供的试用品不及申请人数的千分之一怎么就“100%”中奖了?要求按照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予以严惩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4,10月26日0571--88920137告知我投诉并举报的杭州米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座6层606号)代运营的ECOstore海外旗舰店成分虚假宣传(明明产品成分表中没有VE却在产品页面宣传),价格欺诈问题的处理结果:说米媒网络仅仅是代运营,不对这些欺诈行为负责!该工作人员也说了“代运营就是负责页面编辑,发发货···“为什么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出现问题后却可以不用担责?这也是淘宝想出的躲避国内监管的对策,这不就形成监管真空,难道要全凭企业自觉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不是与虎谋皮么?要求从新处理我的投诉和举报,退款并按照消法55条500元赔偿!

我的手机坏了,可是投诉格式必须要求填写,请和我固话联系吧:0551—63651376谢谢!要求惩处上述工作中成心违纪,失职的工作人员,应该调查他们和被投诉的企业是否有利益输送!本身就守着个投诉大户淘宝,能够理解想维护好大企业的心理,但是不该这样纵容!
 
回复时间: 2016-11-14  
11月10日,市场监管局回复:
关于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于11月7日10:56分联系消费者,告知针对消费者投诉下沙工商人员问题余杭工商无法处理,针对商家涉嫌违反《广告法》的问题,我局没有管辖权,我局将依法移送至商家所在地工商部门查处,移送编号85265。针对消费者举报天猫美妆频道的试美妆活动虚假宣传问题,由于消费者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无法进行处理,已建议消费者可将材料寄送至杭州市文一西路1500号A220。关于消费者举报杭州米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问题非余杭工商处理,建议消费者可向属地工商进行咨询。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回复:
经再次核实,杭州米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确为天猫国际平台ecostore海外旗舰店的运营商,不是实际经营主体。11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李宇杰,告知有关情况,建议其向实际经营主体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方表示认可。 

杭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回复:
10月24日,我局下沙所工作人员接编号为000320160220059公开电话交办件后,于10月26日10:15分电话联系信访人,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其反映被诉方有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我局已受理了其投诉,因信访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我所工作人员同时告知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信访人要求以邮件方式提供,因我工作人员无邮箱,故要求其书面邮寄相关证据,并将邮寄地址告知其。故不存在蛮横、故意刁难的情况。 对于杭州悠可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录入问题,因不明原因录入失败,现已录入成功并公示。对于反映安婕妤旗舰店产品成分虚假宣传的投诉和举报,到现在都没有任何回复的问题,我局于今年8月8日收到以赵立丰名义的信访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违法宣传,但信访人在信中并未涉及消费投诉的诉求,按照规定,无需调解。我局在收到信访举报后,于8月12日批准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举报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尚无处理结果,无法予以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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