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6年4月与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负责新疆区的业务,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7月11日在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派人将我们发展业务所放置在客户店面的设备全部收走,并潜入我们的住所盗走了所有设备。被我们发现后,公司声称是公司行为,设备全部让派来人员收走。并于7月12日通知我们停止工作。到目前,公司拖欠我们6月份至今的工资,还拖欠我们按公司制度在发展业务中垫付的业务发展费用。我们于8月份向滨江区劳动监督大队以信函的方式投诉后,滨江区劳动监察大会要求我们双方协商解决。但到现在,我们与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中由于公司无底线地侵吞我们的合法权益,协商失败。与滨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反馈相关情况,劳动监察大队答复:虽然我们公司在杭州,入职在杭州,但我们工作地点地新疆,应由新疆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他们只是帮忙。但新疆劳动监察部门认为,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在杭州,员工入职在杭州,新疆没有设置办事机机构,只是将人员派往新疆发展业务,目前新疆的业务已经停止,无法进行查证。导致我们现在维权进入困境。咨询相关部门,并查询相关规定后我们认为,滨江区劳动监察大会在此事上有明显的不作为行为,理由为: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杭州,符合上述条款。 二、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三)、(五)、(六)、(八)(十三)款之规定,即: 1、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合同,但未返还我们应持有的那份合同; 2、通知停止工作,到目前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 3、拖欠6、7月份工作期间及到目前的工资。 4、拖欠按公司规定垫付业务费用。 5、超出国家和浙江省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我们工资未超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从工资中扣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杭州叠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犯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应在滨江区劳动监察工作职责之内,但滨江区劳动监察大队以“工作地在新疆”为由,不按条例履行职责,是一种执法不作为的行为,为此,恳请有关部门责成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