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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30124963 发表时间:2016-06-30
网友(138****9960):
关于开户籍证明
在迁户口入杭时,派出所要求申请人到原籍开户籍证明。请问公安机关发的身份证及户口本,还证明不了户籍吗?
 
回复时间: 2016-07-14  
7月6日,市公安局回复:
经核查,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和明确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户籍政策的通知》(杭公户〔2015〕1号):“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购买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米,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下同)的单套住房(含二手房),房款全额付清,经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确认,可到房产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1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要求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生活来源;购置二手房的,房内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大江东现行户籍政策,购房入户(市外)需要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如反映人户籍地公安机关不予出具户籍证明,属地派出所可出具协查函至反映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7月4日,经与反映人联系,向其解释户口迁移的相关政策和开具相关证明的解决方法,反映人对我局的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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