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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29220931 发表时间:2016-06-29
网友(138****6851):
中天官河锦庭物业费收取依据不清楚
我是中天官河锦庭业主,(原件编号:160612133693)6月20日滨江住建局回复“关于物业费问题,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反映人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12345建议我去住建局物业科说明情况,本人来去过滨江区住建局物业科,表示物业费没有说不交,只是我是2016年6月5日收房的,但是,物业费是2015年10月1日交起,要求有关收费单位(物业也好,开发商也好,请提供相关依据,关于此事该科室表示会通知物业公司提供依据;在我本人去过住建局物业科后,有住建局电话联系我,我也明确表示,不是不交物业费,是要求提供2015年10月1日起算物业费的依据!对老百姓来说,明明白白消费也没有错,收费总要提供依据,为什么从2015年10月1日算,总有个确切的依据。希望收物业费的公司提供收费依据。但至今没有得到相关说法!恳请有关部门能给个说法!也希望老百姓的投诉有个彻底的跟进。。。
此外,这里提个请求,在有关公司提供依据后,麻烦住建局物业科也能审核下,这个收费依据是否充足,不是说物业费不该收,而是,是否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物业费是正确的,请提供具体的计算依据,物业科也应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只要住建局物业科出具意见说这个2015年10月1日计算费用完全正确合理,作为老百姓,肯定会交这个物业费,但是,提供不了具体计算依据,请物业科给出明确的说法。希望这个说法,不再是什么“你们去打官司吧”。最后,我想说的是,从6月5日起,本人就同一问题多次咨询和投诉,但已经快一个月了,还是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回复时间: 2016-07-14  
7月4日,高新区(滨江)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回复:
关于物业费问题,我局已于2016年6月17日电话回复反映人,官河锦庭小区2015年8月17日通过规划验收,即该小区于2015年8月17日起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反映人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反映人以未收到开发商收房通知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为此我局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6年7月4日 10点40分电话回复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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