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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29074920 发表时间:2016-06-29
网友(159****0020):
液化气钢瓶使用新规定
杭卅G20期间,液化气钢瓶使用新规定。
 
回复时间: 2016-06-29  
请按信访反映人须知事项反映问题: 1、反映对象明确,反映内容真实、客观、清楚,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2、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信访地址等必要信息;3、投诉类需要保密的,请选择“保密”。 

如您咨询的燃气瓶问题,以下回复请参考。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住出租房屋内并不是一概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而是需要符合一定消防标准达到一定要求才能安全使用。简单的说:
1、使用的必须是正规煤气充装点或经营点购买或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不得使用已报废或不符合标准的气瓶;
2、只能在具备防火分隔条件(厨房使用防火门与起居室物理分隔)的独立厨房间内使用;
3、该厨房间必须具备自然排风窗(即直接通户外的窗户,通楼道或以排烟管道形式通户外均不符合规定);
4、高层建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消防要求,才能使用煤气瓶,否则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罚款、拘留、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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