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土地性质不合规。 据了解,此地块土地性质为商住楼用地,那为什么目前可以提供给停车场使用? 问题2:停车场未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停车场启用前未办理合法手续。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 273 号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1、停车场停车数量大于50辆且只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不符合规范6.0.14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要求; 2、停车场与周边老年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4.2条要求。 3、停车场内未设消防车道不符合规范4.3条要求。 问题3:有关部门不作为,此停车场2011年就违法存在,多次投诉问题均无实质性解决。是无能力解决问题还是不想帮老百姓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