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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21215059 发表时间:2016-06-21
网友(159****4231):
新华大宗及其会员单位舜凯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诈骗
强烈控诉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旗下会员单位,以原油现货交易为幌子,以诱骗为手段,以不存在的交易系统,采取虚拟交易的形式,以诈骗窃取被害人金钱,侵犯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
(一)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旗下会员单位本身不具备从事原油现货交易资质。2015年10月20日,中国新闻网发表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地下炒油现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截止发布会之日,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旗下会员单位根本不具备原油现货交易资质,属违法违规经营。
(二)严重违反国办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和国办发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1、其采用T+0模式22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规定;2、其通过一个所谓“交易平台”,将所有散户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3、其用虚拟的交易平台频繁地买进卖出,名为现货,但实际的操作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三)严重违反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其性质属于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2、从目的要件上看,其主要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3、其交易方式为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的集中交易,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严重违反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1、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其提供虚拟平台交易,无法提供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2、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其交易对象无法提供实物,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其开展的就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就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其声称资金第三方托管,实际资金全部以银商通转账形式直接进入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公司账户。
(五)开户程序违法。受害人在开户时未签署任何有效的代理协议,仅靠银行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其不签有效协议和代客开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
(六)全程喊单违法操作。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均是由公司安排的“分析师”实时喊单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的相关规定,其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第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补偿,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挂钩商品价格的金融衍生品(如形形色色的“现货贵金属”)中,投资者应有权利要回大部乃至全部亏损资金。
 
回复时间: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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