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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617204376 发表时间:2016-06-17
网友(139****2690):
回复内容不实依据条例错误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说根据车辆受损情况是前车向右侧变道造成事故,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4条第2款之规定前车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不知道调查人有没有到过现场路口,那个十字路口根本没有行车线,说前车变道的依据是什么?能拿出令人信服录像吗?查看所列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4条第2款之规定不是有关变道的内容。为此请调查者和回复者本着人民警察的崇高职责,能公正负责的来处理这起事故。原件编号:160604154012
 
回复时间: 2016-06-30  
6月29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回复:
在2016年6月4日10时18分许,反映人驾驶的浙AQ831G小型客车和沪D64651小型客车在文海南路与德胜东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遇前方受阻,浙AQ831G小型客车向右打了把方向造成反映人驾驶的浙AQ831G小型客车右侧中间与沪D64651小型客车左前方相擦的交通事故。从录像回放看浙AQ831G小型客车变道明显,应承担该事故的全责,沪D64651小型客车无责,当事民警责任认定正确。同时,告知反映人可到属地中队看录像资料。其表示相信交警部门解释,不来看录像,对事故责任也无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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