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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505136163 发表时间:2016-05-05
网友(138****2099):
举报天猫网站销售产品违反现行广告法
本人在16年4月13日在天猫网上购买了1款太阳眼镜(订单编号1803673774762448,商品链接:https://buyertrade.taobao.com/trade/itemlist/list_bought_items.htm?spm=a1z09.5.1997525045.2.qgErh0),并于4月15日收到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来的商品(运单号:229846419331)。
网页上宣传该眼镜可以“100%抵挡阳光中的紫外线等有害光线”,涉及绝对性用词"100%"。本人多次通过天猫客服电话与天猫平台沟通,希望销售平台能提供相关证明,来证实网页上所宣传的观点,但是一直都没有给我回复,平台驳回了我的投诉请求,甚至商品详情页做了修改后,天猫方面还要求我提供有关证据(是我先提出要商家提供证明)。对天猫平台这种处理不公正不合理的方式,同时让消费者无止境的等待处理结果表示示谴责。
因商家没有在网页上公示权威性的报告证实网页上所宣传的“100%抵挡有害光线”,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九条。同时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现要求退还购物款1048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0元。希望对于网站的违法行为,请依《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给予商家至少20万罚款,同时给予我奖励。
 
回复时间: 2016-05-17  
5月13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关于该投诉,我局工作人员于5月12日15:08分联系消费者,告知工作人员 14:31分联系商家对方表示对方是恶意买家,愿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工商协调消费者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工商部门对消费纠纷实行调解制度,调解消费者诉求未能达成一致,终止调解,已建议消费者赔偿诉求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商家的涉嫌违法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商家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移送编号:【2016】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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