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4月就职于浙江荣达工具有限公司,2014年9月8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2014年12月31日经“杭劳萧鉴[14-12-23]第189号”鉴定为玖级工伤。2015年2月12日向萧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直到2015年6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给出劳动仲裁结果。 投诉问题如下: 1、劳动仲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什么与社保中心拨付给浙江荣达工具有限公司金额不一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A、浙江荣达工具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已经向萧山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为什么没有监督执行和给予行政处罚; B、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为什么作为受害人通过漫长的法律途径还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工伤待遇。 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 A、入职通知单; B、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盖公章); C、工资结算单(签字盖章); D、工伤鉴定书; 该有的证据资料都提供了!为什么仲裁的结果是:“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2015年9月23日作为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提取的社保中心拨付证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31.30元已经于2015年2月拨付给浙江荣达工具有限公司(单位编号:6742),医疗补助金16124元已经于2015年7月拨付给浙江荣达工具有限公司。为什么劳动仲裁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14837.67元与社保中心拨付不一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2015年7月受害人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应有的证据基础上2015年10月20日仍未给予公正、公平的判决。 2015年11月20日受害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16年3月仍然维持原判。作为受害人非常相信政府、非常相信法院能够给出公正的判决,为什么在实施在在存在的证据面前会给出这样的判决十分不理解! 作为一个受害者从2014年9月至今2016年4月近乎两年的时间都没有按到工伤保险应该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百般无奈之下才进行信访,真心不想给政府添麻烦!真的是无助,想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为什么合理的诉求不能得到伸张! 希望政府能够为民做主,伸张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