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6年4月2日因交易纠纷在淘宝平台提起消费者诉求帮助,具体交易纠纷(订单号:1513388084225676)为在淘宝网平台购买日本进口零食,收到货后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向淘宝阿里小蜜投诉卖家违法行为,淘宝平台接受举报和消费者诉求,并承诺48小时内处理,直至4月6日(现在)对于消费者诉求没有按照淘宝食品管理条例处理,无处理结果,并且对于商家违法销售没有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商家仍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具体内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淘宝网在接收到消费者诉求举报后,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淘宝食品管理规定对交易纠纷进行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必要措施。其行为违法! 要求淘宝平台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对交易纠纷按淘宝食品标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