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浙江省水电建筑二处职工,1993年进入单位,1998年下岗。 在职期间,单位为我安排了宿舍,房号为18幢501室,租金为30元/月。 下岗之后,该房间一直保留着,我原有的电视机等资产至今仍留在该房内。 2016年3月23日,我接到原同事的电话,说水电社区拆迁,需要搬离。 2016年3月25日,我到了水电社区2处,经了解, 发现公布的安置名单上确实有我的姓名与房号。我找到拆迁办,要求进行安置。拆迁办领导告诉我,由于我之前有部分房租未支付,金额约1万多元。因此暂不能给我安排过渡房,但可以提供仓库,只要我签完协议,并把18幢501室内的东西搬到仓库里,就可给我发放拆迁奖励。由于本人学历低,下岗后一直未找到工作,生活极度困难,因此表示要考虑一下 2016年3月26日,与家人商量后,我决定补交所欠房租,参与安置。于是,我再次来到拆迁办,要求对方算清我欠的房租金额,补交后参与安置。结果,拆迁办工作人员算了半天,也没算出结果,最后又找了个新的理由,说该房早已被单位收回,还是不给我安置。 在这之前,我既没有收到过单位要求支付房租的任何文件,更没有收到过,房子被收回的任何通知。房子一直被我实际占有,并存放本人的私人财物。 本人一直支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也肯请政府能监督拆迁办,让本人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员相同待遇: 1、支付拆迁奖励; 2、安排过渡房; 3、如果本人房间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坏,能以合理价格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