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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316103727 发表时间:2016-03-16
网友(158****0306):
市民中心游泳馆交了钱不能游泳
杭州市民中心健身中心对预充值卡设定有效期,充100元一个月有效期,200元2个月有效期,要是没有消费完必须加充钱才能使用,加充钱的有效期还是一样。这个是强制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在在许多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文化场所对外发售的消费卡(包括购物卡、购书卡,就餐卡,健身卡等等)都单方规定了有效期,而且商家擅自规定过期做废。但问题是这种卡都是消费者预付费的,消费者既预先支付了全部费用,而且还放弃了相应的可得利息,此种情况下,商家擅自单方通过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规定使用期限和过期做废,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也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构成了对消费者财产的非法侵占。
作为政府部门的健身中心没有以身作则。
 
 
回复时间: 2016-04-05  
3月25日,团市委回复:
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及部门反馈,经复核,回复如下:
1.活动中心游泳馆面向用户推出两种类型使用卡,一种是1000元可享受100个小时的游泳健身时间,无使用期期限制;另一种是1000元可享受110小时游泳健身时间的优惠卡,该卡约定1年的使用期限,如用户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使用完,仍可提出延期申请,故并非强制用户消费。
2.当事人到现场申请办理游泳卡延期时,因主管老师不在办公室未及时给予签字。第二天办理好后,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其电话无人接听,因此造成误会。目前,主管老师已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向其进行了解释,并告知其游泳卡仍可正常使用,直至消费完为止。当事人对我们做法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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