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浙江人,从2009年10月至2016年1月一直在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再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在这短短的6年零3个月期间,该企业不断与本人改签合同,2009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是该企业与本人签的合同;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该企业却让本人与江西赣浙人力派遣单位签的合同;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间该企业又让本人与另一家江西广聚人力派遣单位签的合同,截至目前该企业从未给本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而该企业的生产线于2016年1月中旬全部搬迁至萧山义桥镇,因本人不方便去,故向该企业申请离职并一同提出要求该企业给办理补缴本人在职期间(2009年10月――2016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本人已多次与该企业协商,都无果而告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用人单位为其交缴社保的权力,本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杭州议事厅提出仲裁,望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