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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123110979 发表时间:2016-01-23
网友(139****0980):
咨询关于农村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2014年11月10日,浙农经发[2014]9号文件《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发布。我在学习此文件中,有一问题向杭州市有关部门咨询:据我了解,我街道各村都有在每年年终给大学生村官发当年的工作补贴费,不知这种费用是否属于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按此文件,村级组织能给大学生村官发工作补贴吗?
 
回复时间: 2016-01-27  
1月27日,市农办回复:
首先,大学生村官工作补贴当属非生产性开支范畴。根据市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杭组通【2012】83号文件规定,我市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提高。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大学生村官,可自愿选择享受大学生村官补贴待遇或同级村干部补贴待遇,选择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待遇的,其超出大学生村官补贴部分,经费按村干部补贴来源渠道解决”。
同时规定,“大学生村官的补贴待遇、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由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承担,承担比例由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五县(市)大学生村官的补贴待遇,任满1个聘期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淳安县每名补助2万元,建德市和桐庐县每名补助1万元,富阳市和临安市每名补助5千元”。据此,我市大学生村官补贴待遇问题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落实解决。
但是,如果大学生村官选择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待遇的,超出大学生村官补贴部分所需经费按村干部补贴来源渠道解决,应当纳入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不明事项,建议咨询市委组织部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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