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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0120174282 发表时间:2016-01-20
网友(152****0211):
投诉下沙进出入境管理处
本人今天在下沙进出境管理处为菲律宾妻子办理居留签证,资料齐全。刚开始工作人员说只能办理3个月的单次居留签证,经过沟通后最后只能给6个月多次往返居留签证。根据杭州公安机关颁发“关于公安机关出台便利措施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对象”最多可以办理2年的居留签证,详情见连接。(http://www.hzpolice.gov.cn/Html/201005/31/15183.html和http://www.hzpolice.gov.cn/Html/201006/01/15207.html)并且当时服务态度恶劣,当时还说他们有给不给的权力,我们只有接不接受的权力,
 
回复时间: 2016-01-29  
1月27日,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查,当事人刘德坤与菲律宾女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护照号码EC3038551,出生日期19870114,于2016年1月16日来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外国人签证窗口办理其妻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的签证。经窗口工作人员询问该菲律宾女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系首次在我市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由于刘德坤向窗口工作人员讲两人结婚后其妻子一直无业,并想近期为其妻子在华找工作就业,且刘德坤明确表示由于其家庭情况,其妻子肯定是要在华就业的。鉴于,该菲律宾女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所持签证系团聚类签证,在华不能直接就业,如果想要就业,必须出国后申请就业类的签证方可办理就业。而且目前菲律宾人在杭非法就业情况比较严重,且正值峰会安保关键时期,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刘德坤要求为其妻子签发至少两年期的居留许可,窗口工作人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并解释称中国政府系主权政府,签发签证是属于一种主权行为,签证窗口是受公安部委托签发外国人签证的窗口,签证权属于中央事权,有权依照外国人的具体情况签发相关签证,或者不予签发签证,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依法可以不说明理由。 后经向签证窗口工作人员了解为其签发六个月居留许可的理由,因菲律宾女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系首次在我市依团聚类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按照签证规范,签发团聚类的居留许可,最短为6个月,签证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为确保峰会安保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为其签发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如果在这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内该菲律宾女子JOANNA HONEYLYN SALINAS在华表现合法,其来华事由与其签证事由一致,则可考虑为其延期签发居留许可。如果其在华有不予签发签证的相关违法行为,则为确保峰会期间出入境管理秩序,则视情对其签发其他种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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