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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1203194333 发表时间:2015-12-03
网友(137****6997):
请同意我户口回原籍地
尊敬的市长,事情由我亲生父亲死亡开始说起,我10岁那年我亲生父亲死了,留下以前30年前的集体小队购买过来的房子没房产证和房契证。后来我妈妈改嫁到河庄镇文伟村,我随母亲一起迁出了义蓬街道春光村之后到文伟生活了10多年,夫妻不和,现在离婚了。净身出户,因为房子是我妈妈嫁过去之前造的所以在审批手续上没我们的名字,所以没分一点房产,我们母子俩是无房户,在文伟村没居住地,一心想回原籍地,这些年我们母子在外打工多年,一直想回原籍地居住,可是原籍地的房子已是危房,想把房屋翻建了我们可以居住,要村里审批可是迟迟不下来,跑来跑去好几趟,最终的答案就是不能翻建。意思任由我房屋倒塌为止,我和我妈妈一直在外漂泊,望政府给我们农民老百姓的居住所考虑,我想依靠先前我亲生父亲留下的房子做为依据,把户口迁回原籍地,望市公安局同意!恳请省政府让我们无房户有个家!
 
回复时间: 2015-12-09  
12月9日,市公安局大江东分局回复:
经核查,高XX(男,27岁),其母洪XX(女, 49岁),两人均于2001年03月26日由原头蓬镇春光村迁往河庄街道文伟村15组7户。12月4日,经与春光村工作人员联系,获悉高XX亲生父亲原购买的房子为小队房子,无任何购买凭证及资料。根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片地房屋补偿冻洁公告(杭大江东土征冻字〔2015〕第03号文件),确定义蓬街道小泗埠村、南沙村、春园村、春雷村、春光村集体土地1675亩为征收范围。冻结期限为24个月,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高XX的原籍地春光村目前属于户口冻结区域,故公安机关依规不予办理其回原籍的申请。
同时,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和明确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户籍政策的通知》(杭公户〔2015〕1号)规定,“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集体土地上的区内户口迁移政策暂维持现状。萧山、余杭、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区内户口迁移仍执行原区内迁移政策,包括分户政策也暂时维持不变,待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调整。”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萧政发〔2003〕189号)中有关投靠户口,明确规定“本区离婚人员因离婚等原因丧失住房条件,要求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可凭离婚证、父母合法固定住房证明相应落户,落户后其户口性质不变。”该离婚人员指本区户籍或原籍为本区,且子女为未成年人的人员,故高XX的母亲洪XX不符合回原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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