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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1026115238 发表时间:2015-10-26
网友(184****7449):
公司非法辞退员工,不予赔偿
我于2015年4月21日工作至今,实习期未2015年4月21日—5月21日,公司承诺过实习期运功缴纳发票,公司为缴纳社会五险,但是办理后并未缴纳,尚未补缴共欠3个月的社会五险。
劳动合同中虽然并未写明工资,但是每月有工资4200元入账银行卡,记录可查。
合同中明确写明: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但是公司却在2015年10月7日通知申请人10月10日离职,缘由为公司融资没到位,以后在线上继续维持公司,且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以及合同内规定的事由。
合同明确说明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3个月的工资金额。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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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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