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4月21日工作至今,实习期未2015年4月21日—5月21日,公司承诺过实习期运功缴纳发票,公司为缴纳社会五险,但是办理后并未缴纳,尚未补缴共欠3个月的社会五险。 劳动合同中虽然并未写明工资,但是每月有工资4200元入账银行卡,记录可查。 合同中明确写明: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但是公司却在2015年10月7日通知申请人10月10日离职,缘由为公司融资没到位,以后在线上继续维持公司,且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原因以及合同内规定的事由。 合同明确说明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3个月的工资金额。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该给予赔偿、
杭州荃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13858120069 黄先生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1号楼4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