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首页 栏目首页 栏目动态 网上服务 热点热议 问计于民 新闻发布 民生恳谈 记者出击 政策库 使用帮助 栏目简介
  网上服务  
 
问题编号:151010083851 发表时间:2015-10-10
网友(159****6192):
金地自在城求学里交付问题
本人金地自在城求学里业主,按照合同规定10月30号交房开发商寄出的交房通知上写明:我司要求结清物业维修基金和预交一年的物业费用后才能交付房屋,若因未结清而导致延期交付我司不承担责任;
作为业主有以下问题要询问:
第一:我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房产局备案并且按照合同要求付清房款总额,是否已经明确表示该套房源属于我的了?开发商是否也应该履行合同要求如期交付不应该增加附加条件才能交房?
第二:作为开发商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达到交付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户型显示和合同备案的户型显示有冲突以哪个为标准呢?包过单元楼的门口朝向以及过道到户门等这些设计图纸到哪里查询,是否要求建委备案?
第三:金地自在城求学里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装修单位分别是谁?
 
回复时间: 2015-10-26  
10月23日,市住保房管局回复: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1.有关房屋权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根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有关预售物业服务费问题。《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物业服务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则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因此,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经查,金地自在城求学里的建设单位为杭州金地中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杭州信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房屋竣工备案及交付标准建议向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联办单位
联系我们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杭州日报南大楼518杭网议事厅编辑部
邮编:310041
邮箱:hwyst@sina.com
热线:85052222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