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一问:建设局在业主询问业委会成立条件的时候,常常用入住率来覆盖使用率!使用率和入住率完全是两个概念,新条例强调的是交付使用率,正常的逻辑思维就是有人在使用了,就应该统计在内,如装修就应该是在使用,但装修却不能等同于入住。为什么业务单位却理解为入住率呢?还说条例不清楚,请问使用和入住是一个意思吗? 第二问:现在不入住,7折物业费优惠取消了,就是因为觉得不入住业主也应该履行和入住业主一样的义务。所以从这个细节上来说,用入住率覆盖使用率是不合理的。何况条例强调的是使用率。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第三问:当业主要求物业公布相关费用的时候,建设局往往答复包干制物业不需要公布,那为什么新条例要求公布?而物业公司却能以前期物业的借口不予公布。真是不可思议。
总结,新条例建设局这样的业务单位到底有没有好好的看一看,为什么会理解不透,不清楚,说条列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