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反映中海擅自设立“御道路”石碑路牌及自称“御道路一号”楼盘名称一事,杭州市民政局引用杭州市民政局在答复时引用了《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杭政办函【2007】323号)规定第八条。并指出:“御道路一号”石碑路牌的设置应属城管部门管理范围,虚假广告宣传转工商查处,建议该件转相关部门处理。实际上杭州市民政局把责任推给了别的部门。 在我向杭州市民政局提出《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2月施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七条的有关内容后,7月27日,市民政局回复:徐先生反映的中海房产擅自使用“御道路一号”及设置“御道路”石碑一事,我局已经组织调查了解,将按有关规定处理。7月24日上午已电话与徐先生反馈。 在我提出后杭州市民政局似乎意识到推诿法定职责并不妥当。可是现在仍看不到杭州市民政局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动向。现在说杭州市民政局不作为、不担当还为时过早,但切盼杭州市民政局能尽快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