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在浙二医院点一颗鼻子下方的小黑痣,今日办护照,出入境大厅要求重办身份证,我前往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工作人员表示要医院开点痣证明,我直接找所长表述人也在、疤痕也在、指纹也在,为何一定要医院证明为准,所长说这是省厅要求,那我又赶至医院,院方表示要带当时的就诊病历本找当时的主诊医生,晕,4年了谁不生个病什么的,旧病历早交至医保大楼换新的了,反思:要是医生出国了有个什么的了,那我怎么办?不成了无业游民,也就是可以为所欲为了,本人信息都对不上号了,指纹不算数全依据医生的一张证明为准,要是我今天整个鼻子、明天割个双眼皮,必须要医生多开几张证明以备后患,到时候身份证丢了补办还是要证明,当事人的指纹是不为准的!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去哪儿了,遇事是推三推四,没办法是上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