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7月15日开车在江南大道和江陵路口,当时开行在左转车道,本路口无禁止左转或掉头提示,交通灯显示左转红灯时,本人在此情况下掉头,今收到违章提示说违反交通灯指示同行,记6分,罚款200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允许掉头的地点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的,应当在绿灯期间掉头;未设有掉头信号灯的,但有相应的标志标明在红灯或者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按照标志的指示掉头;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此规定,我在该路口掉头是没有违章的,请问该处罚是否合理?能否申请撤销?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