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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0720171330 发表时间:2015-07-20
网友(186****8686):
江南大道与江陵路交叉口掉头属违章?
本人在7月15日开车在江南大道和江陵路口,当时开行在左转车道,本路口无禁止左转或掉头提示,交通灯显示左转红灯时,本人在此情况下掉头,今收到违章提示说违反交通灯指示同行,记6分,罚款200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在允许掉头的地点设有掉头专用信号灯的,应当在绿灯期间掉头;未设有掉头信号灯的,但有相应的标志标明在红灯或者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按照标志的指示掉头;既无掉头专用信号灯,又无其他标志指示的,掉头时可不受信号灯限制,但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此规定,我在该路口掉头是没有违章的,请问该处罚是否合理?能否申请撤销?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7-27  
7月24日,高新区(滨江)回复:当事人黄先生反映7月15日其驾驶浙AHW919小型汽车行驶到江南大道和江陵路口,交通灯显示左转红灯情况下左转车道掉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红色叉形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根据《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给予罚款150元,记6分的处罚。经与当事人黄先生电话沟通,当事人认可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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